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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城镇燃气安全工作专班办公室
关于加强餐饮等非居民用户燃气使用安全的通告
【资料图】
为深刻汲取宁夏银川“6·21”燃气泄漏爆炸事故和郑州新密市液化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规范,现就全市餐饮、学校、幼儿园、医院、酒店、商住混合体、农贸市场、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通称餐饮等非居民用户安全使用燃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用户是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掌握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按照燃气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燃气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操作维护的场所,禁止在密闭空间和人员居住休息的房间内使用或存放瓶装燃气,禁止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高层建筑物内使用瓶装燃气,禁止在室内公共用餐场所、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使用或存放瓶装燃气。
(二)禁止使用过期、报废钢瓶或工业气瓶,气瓶要直立摆放,禁止暴晒、横置、倾倒、倒置使用气瓶,禁止用热水、电源或其他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禁止私自倾倒残液。
(三)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阀,瓶装燃气报警器探头应距离地面30厘米以内,管道燃气报警器探头应距离房间顶部30厘米以内。
(四)与燃具连接的软管要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或金属软管,软管长度要在0.5米至2米之间,软管中间禁止有接口,禁止使用羊角三通阀,禁止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等。
(五)燃具要具有熄火保护装置,燃具(含软管)使用年限不超过判废年限(8年)。
(六)同一场所禁止使用两种气源或火源,禁止在使用瓶装燃气的室内同时使用管道燃气。
(七)瓶装燃气使用场所禁止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与燃具贴邻的墙体、地面、台面应为不燃材料,并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八)禁止在燃气设施上缠绕电线、悬挂其他物品,禁止使用电梯运输瓶装燃气,禁止使用可调节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禁止私自拆卸钢瓶角阀、减压阀或自行改换检验标记和瓶体漆色。
(九)瓶装燃气使用场所不得超量存放(50公斤),即50公斤的气瓶存量不得超过1瓶且要设置独立气瓶间,15公斤的气瓶存量不得超过3瓶。
(十)定期使用肥皂水检测各接口是否漏气,当发现燃气泄漏或闻到燃气气味(刺鼻性气味或臭鸡蛋气味)时,应立即疏散室内人员、打开门窗通风、关闭钢瓶角阀,杜绝一切明火,严禁开关一切电器,到室外安全地带拨打燃气公司服务电话或119请求帮助。
二、各县(区)、管委会及市政府燃气专班成员单位要开展餐饮等非居民用户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专项排查,对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燃气;对使用过期或报废钢瓶和专用钢瓶间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一律对钢瓶予以暂扣;对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和未使用金属波纹软管连接软管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漯河市城镇燃气安全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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